從韓國SM公司系列解約事件學到的「解約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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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期 編號:HDFYZYJJ2017314

單位|恆都律師事務所 綜合法律及爭議解決事業部

作者|娛樂與傳媒專業組 張竹月

編者|恆都微信運營團隊

之前黃子韜父親的一條微博坐實了兒子與韓國SM公司解約的事實,自此,黃子韜成為繼吳亦凡、鹿晗之後第三位提出解約的EXO成員。

在這種沒有硝煙的戰爭中,鮮肉們可以全身而退嗎?借用一句流行語:「我走過最長的路就是和你之間的套路。

」從韓國娛樂公司大佬——S.M.Entertainment的系列解約事件中我們看看是否可以看清其中的套路。

SM公司是韓國規模及實力、知名度和影響力最大的娛樂公司,同時也是韓國極具爭議的娛樂公司,自2001年起,繼H.O.T成員解散後,神話組合、東方神起、super junior、少女時代、F(X)EXO等影響力很高的組合也出現成員解散的現象。

其解約的原因可以總結為三點:看不到個人發展希望,遭遇不公正待遇和條約,工作量大但收入提成少。

網傳吳亦凡解約是因為疑似患有心肌炎,此次解約只為保命,並公開了吳亦凡的醫學檢驗報告單和吳亦凡醫院挂號排隊的證明。

黃子韜從出道開始身上就出現了很多傷,有些傷甚至錯過了最佳的治療時期。

案例說法:

東方神起原成員金俊秀、金在中、朴有天(JYJ)在2009年7月向韓國法院起訴SM公司,提出臨時處理申請,要求法院終止他們與SM的專屬合同的效力。

SuperJunior前中國成員韓庚隨後在同年9月同樣以「合約效力不存在」為由向韓國法院提起訴訟。

吳亦凡及鹿晗均以「合約效力再確認」為由向韓國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可以看出幾個起訴案件儘管在措辭上稍有差異,但是均以主張雙方合約無效為目的。

那麼可以考慮一下,為什麼藝人均不提起解除合同,而提起合同無效訴訟?

原因在於:如果提起無效之訴訟,一旦勝訴,則明星無需向被告支付任何解約金或賠償損失,即可換得自由身。

事實上,JYJ、韓庚在與SM的合約被認定無效後,法院判決無須向SM公司支付任何賠償金。

而如果提起解除合同的訴訟,則原告面臨兩種不利的裁決:

1、法院判決不得解除合同;

2、法院判決可以解除合同,但由於明星當事人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則需賠償因解除合同給被告帶來的經濟損失,或者按合同支付數額巨大的賠償金。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按照確認合同無效之訴訟進行,訴訟結果起訴方會是完勝,即便敗訴,明星也可再行提起解除合同的訴訟。

解約後遭封殺,破解封殺有奇招:

為了扼殺尋求自由的JYJ三人的藝術生涯,2010年11月,SM公司和韓國大眾文化藝術產業聯盟曾私下商定封殺JYJ三名成員,向26家公司發出公文。

要求限制三人出演節目和發行專輯,其中包含JYJ的唱片發行商韓國華納唱片。

最終,JYJ三人在2011年2月獲得韓國法院向SM公司下達的「間接強制命令」,要求SM不能妨礙JYJ的活動,如違反此規定,SM公司每次需支付2000萬韓元。

同樣,如果SM公司採取措施封殺吳亦凡,鹿晗,黃子韜三人,他們也可以選擇向韓國法院申請間接強制命令,以解除其封殺。

其實就明星與國外公司解約這件事情來說,這根本沒有誰勝誰負一說,因為即便被告勝訴,也不可能再將藝人召回,因此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然而明知結局不可改變,經紀公司卻在面對藝人的解約請求時仍固執得不願撒手,這是一種挽留還是以儆效尤?不管怎麼樣,每個人在不同的階段都有不同的選擇,作為吃瓜群眾還是希望事情可以得到最優化處理,尊重每個藝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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