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吳亦凡恢復自由身!詳解SM為何甘願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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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恢復自由身。

吳亦凡恢復自由身。

搜狐娛樂訊(美羊羊/文)7月21日下午,鹿晗、吳亦凡工作室幾乎在同一時間發出聲明,宣布兩位藝人與韓國最大娛樂公司S.M.Entertainment達成和解。

鹿晗方稱:已經和SM公司專屬合同無效一案達成和解,鹿晗將按照現有模式在中國自由開展演藝工作。

吳亦凡方面也表示:吳亦凡今後將在全世界範圍內(日韓地區以外)擁有自由開展演藝工作及自行委託第三方開展經紀業務的全部權利。

至此,鬧了長達兩年之久的國際官司終於划上句號。

要知道兩位小鮮肉雖然在國內已經躋身一線,但頂著國際官司的大雷還是給事業帶來諸多不便。

羊年春晚上,二人本已參加了四次春晚彩排,最終還是因糾紛問題告吹。

如今一個和解一個終止糾紛,自然少不了自上而下的歡心鼓舞,但其中不少細節仍然值得推敲。

Part1:鹿晗、吳亦凡真的自由了嗎?

SM公司仍享有經濟權益

幾乎在兩方聲明的同一時間,韓網登出新聞——《吳亦凡鹿晗跟SM公司的官司出結果了,合約有效期至2022年》,仔細閱讀內容,新聞還公布了一些重要信息,其最後一段這樣寫到:合約具體內容不便透露,依法院判決SM公司與鹿晗、吳亦凡的合約至2022年為止均為有效。

期間,除韓國、日本外的活動經紀公司依然有權(或應該)參與分成(通告費或片酬等抽成)。

這樣的畫風著實與國內的皆大歡喜存在差異,再回看二人聲明,在簡潔的表述中,都出現了明顯的地域限制。

「吳亦凡先生在世界範圍內(日韓地區除外)擁有自由開展演藝工作……」鹿晗方則是將自己開展演藝工作的範圍限定在中國。

為此,搜狐娛樂諮詢了吳亦凡演藝經紀糾紛專案的私人法律顧問王軍律師,對方表示,「此事經雙方協商和解,是一個比較圓滿的結果。

」但因涉及保密條款,對方沒有接受採訪。

資深律師易勝華對疑問進行了詳盡解答,「通過聲明可以看出,在法院的主持下,SM公司、鹿晗、吳亦凡都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妥協。

也就是說,SM不干預鹿晗、吳亦凡在規定範圍內的演藝活動自主權,但仍享有經濟權益。

簡單來講,鹿晗、吳亦凡與SM的合同依舊存在,這也對應了SM稱二人合約到2022年止均有效。

但既然接受了法院的和解,具體的執行內容會根據雙方達成的和解條款執行,而不再是原始合同,這就意味著雙方都需要做出讓步,並已經獲得了對方的認同。

通過合約可以看出,SM允許二人享有一定的演藝活動自主權,但嚴格限制了日韓地區,這也是鹿晗、吳亦凡雙雙在聲明中嚴格強調範圍的原因。

而鹿晗、吳亦凡經過協商則需要向SM公司支付一定的收入分成。

當然,更為詳盡的和解條約規定幾方不願公布,外界也不得而知。

隨後,搜狐娛樂也採訪了某資深娛樂評論人,在他看來,「鹿晗、吳亦凡兩人目前的主要事業範圍還是在中國境內,SM的地域限制很可能是出於對旗下藝人的保護,只要在國內享有演藝自主權,就不會對他們構成影響,只不過需要分給SM一定的收入所得而已。

Part2:鹿晗緣何有底氣提起訴訟?

巧妙運用地域優勢

2014年,鹿晗率先對韓國經紀公司提出解約,隨後雙方開始了長達兩年的訴訟之路。

雖然韓國經紀公司對旗下藝人要求極為苛刻,但合約畢竟具有法律約束力,率先提出解約多少讓藝人缺乏底氣。

值得注意的是,鹿晗方發出的聲明中明顯註明了是鹿晗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鹿晗=原告方,這場翻身仗究竟是怎樣進行的,易勝華律師也為大眾做出了詳解。

在鹿晗聲明中,有這樣一個門外漢難以理解的專業名詞——專屬合同效力。

易勝華解釋,「專屬合同糾紛是依據韓國法律來認定的,中國法律中無此概念。

」他認為,所謂的專屬合同糾紛指的是管轄權糾紛。

「根據專屬合同約定,發生糾紛時應在韓國法院起訴,但SM公司是在中國法院對其起訴,中國法院無權審理該案件。

也就是說,鹿晗一方未在合同的實體方面是否違約進行公開回應,而是在程序上進行反駁,這也是一種訴訟技巧。

「同時,鹿晗一方根據合同約定的管轄權,主動在韓國起訴SM公司,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易勝華如是分析。

所謂的專屬合同無效,應該與中國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大致相同,包括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欺詐、嚴重不公平等,都可導致合同無效。

而提到SM公司緣何甘願和解,從法律層面來看,「主要是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均有敗訴風險,和解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所以幾年來雙方在法院調停下多次協商,終於解決了問題,這是好事。

」即使從經濟和其它利益層面分析,互相妥協達成和解也遠比僵持下去更有好處。

此外,易勝華還補充一點,「該判決結果是在韓國法庭做的,這更能說明鹿晗主張的管轄權是有法律和合約基礎的。

接下來,SM公司應該也會撤回在中國的起訴,最終皆大歡喜。

鹿晗聲明

吳亦凡方聲明

Part3:鹿晗吳亦凡聲明哪家強?

吳亦凡聲明語焉不詳

鹿晗的聲明日期在7月21號,吳亦凡的聲明日期則提早一天在當月20號,但兩家工作室官方微博幾乎同一時間公布,不免產生對比。

值得注意的是,鹿晗聲明標註的是達成和解,而吳亦凡則是合約糾紛終止。

在法律層面,失之毫釐,謬之千里,雙方處理糾紛的方式又有何不同呢?

通過對兩方聲明的分析,易勝華指出,「吳亦凡、鹿晗的協商內容應該是相同的,只是聲明中的表述存在差異。

」2014年5月15日,吳亦凡也曾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請求判決與SM公司專屬合同無效,更印證了這一說法。

對於兩張聲明,易勝華更傾向於鹿晗一方,「吳亦凡與鹿晗的性質相同,所以幾乎同時和解,同時發布聲明。

相比而言,鹿晗方將前因後果交代得非常明白,吳亦凡方語焉不詳,似乎不願多說。

」而在外行看來,兩張聲明的另一差異還在於吳亦凡聲明沒有公章,這又是否會影響到聲明的效力呢?「類似的聲明是告知性的,沒有實質意義,也不存在法律效益。

」易勝華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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