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關曉彤甜蜜暴擊,最受傷的會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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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最後一天,大家還沉浸在假期餘額不足的小確喪中,鹿晗突然公布和關曉彤的戀情,瞬間微博爆炸,鹿晗的迷妹們遭遇一萬次暴擊……

據不完全統計,各位朋友圈裡的鹿晗迷妹(蘆葦)大概出現了如下幾種症狀:

第一種:生無可戀,再也不會愛了;

第二種:宣布脫粉,銷毀鹿晗一切周邊;

第三種:拒絕相信選擇狗帶,認為是二人拍攝《甜蜜暴擊》的宣傳炒作。

可見,當紅明星公開婚戀狀況,對於迷妹迷弟們來說,是真·爆炸新聞。

粉絲自是不希望偶像和別人戀愛/結婚了,「離他/她的作品近一點,離他/她的生活遠一點」這句追星座右銘,說得挺好,但對一些粉絲來說,有時可能確實是情難自禁。

從經紀公司「經營」藝人的角度來看呢?其實,但凡是帶了點「偶像」特質的藝人,無論其是否有足夠的實力和優秀的作品,向粉絲們販賣愛情幻想都幾乎是這位藝人逃不開的「使命」。

藝人的自主戀愛甚至於結婚,對於藝人的粉絲基礎而言,都有可能帶來毀滅性打擊。

今年早些時候日本偶像女團AKB48的一名成員當眾宣布要結婚,就鬧得極端粉絲當晚砸了AKB48的周邊店。

這樣看來,偶像型藝人的婚戀狀況必定影響他/她的吸金能力,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很多經紀公司都明里暗裡限制藝人的婚戀情況。

當然,最直接的限制方式是通過在演藝經紀合同中明令禁止藝人的戀愛/結婚,但這種限制婚戀自由的約定是否有效?

日本:通情理,否效力

我們先來看看,在偶像文化十分成熟的日本,是如何看待這一問題的?

日本某女團成員美浦聖奈2012年4月跟經紀公司簽約,在其合約中明確約定「若跟粉絲交往必須賠償公司損失」,她後來在合約期間與男粉絲交往,遂向公司表示要退出女團,也沒有參加安排好的演唱會。

為此,公司基於合同中前述的限定條款起訴美浦聖奈,稱她違反合同約定,要求其賠償990萬日元(約58萬人民幣)。

(日劇legal high中,因女藝人私生活曝光,粉絲組團起訴女藝人)

該案中,法院認為,「粉絲們渴望他們的偶像誠實守信,也因為如此,從管理角度來看,戀愛禁止條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存在。

同時,法院也指出,「人有與異性交往、追求幸福的自由,即使是考慮偶像職業的特殊性,對此加以禁止仍然屬於過度干預。

」因此,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請求,認為僅當藝人有讓公司利益受損之惡意,其公布戀情才需要賠償。

如此看來,法院的判決考慮了情理考慮了法理,其在認可限制婚戀條款的合理性的同時,還是傾向於否認該條款效力。

中國:限制婚戀 有悖良俗

在中國的情況也是相似的。

首先,無論是我國憲法還是民法、婚姻法,都從法律層面維護了個體的婚姻自由,這是法律賦予藝人的一項不可剝奪的人身權利。

戀愛自由和婚姻自由也是破除封建的過程中人們所全力追求的,限制婚戀自由本身就明顯有悖於公序良俗,於情於理其效力都應當被質疑。

普通人的戀愛和婚姻自由自是不應當被限制,作者以為,藝人也只是一個特殊的職業,其婚戀自由也當然不應當被限制。

在李鴻傑與北京黑方金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藝人與公司簽署《藝人合約》,後藝人以合同顯失公平等原因為由,要求撤銷該《藝人合約》。

其中,合約第十一條約定,「未經公司同意,藝人私自談戀愛或結婚的,若因藝人的此種行為導致對藝人個人、男團組合或公司產生不利影響的,公司有權提出解約並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對此,儘管法院沒有明確指明《藝人合約》中關於婚戀自由的約定無效,但在判決中法院也明確提出《藝人合約》中確有個別條款的約定存在與法律法規衝突或表述不準確的情況。

那麼,從合同法的角度分析,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項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均屬無效。

既然婚戀自由是法律確保的人身權利,也為公序良俗所包含,也就不可以合同條款的形式被剝奪、限制。

合同條款剝奪、限制婚戀自由,該條款也就很有可能因損害社會公益、規避強行法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隱婚隱戀的潛規則

這樣看來,合約中限制婚戀的條款的效力,並不靠譜。

其實,較為規範的經紀公司也已經鮮少通過合同限制藝人的婚戀自由了。

一方面也是出於條款效力的考慮,另一方面,現實中更多存在的,是藝人和經紀公司自己出於利益考量,而自覺自愿地遵守了不戀愛結婚,或者是不公開戀愛結婚的「潛規則」。

但是,這個潛規則被遵守的前提是,藝人和公司都把經營藝人的「偶像」身份和粉絲經濟中的價值作為第一要務。

一旦藝人想要追求個人幸福甚於發展偶像事業,藝人和公司之間的價值排序就發生了分歧。

此時,如果藝人越過公司的許可,擅自公開自己的婚戀狀況,就會使公司處於被動的位置。

倒是在鹿晗關曉彤今天搞的大新聞里,鹿晗關曉彤都有自己的工作室,雙方工作室也都第一時間出來點讚比心,不存在出現這種讓公司措手不及的情況。

但如果和公司沒有提前溝通好,來個措手不及的公布婚戀狀況,對藝人、粉絲和公司都有很大的殺傷力。

比如當年日本的「國民老公」木村拓哉,在正當紅的時候在演唱會上擅自宣布婚訊,就令他的迷妹們心碎不已。

如果說有人比迷妹還要更心碎的,恐怕也就只有他的經紀公司傑尼斯事務所了。

一方面藝人擅自行動會影響公司對其他藝人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公布婚訊會大大影響木村拓哉的吸金能力,這就必然影響傑尼斯的收入。

所以,當年傑尼斯事務所的做法是通過各種手段打壓木村拓哉。

但能像傑尼斯這樣動用勢力甚至於幾乎絕情的「雪藏」「封殺」藝人的手法,對於目前國內多數經紀公司而言,可能較難做到。

畢竟,目前國內當紅藝人的話語權相對還是較大,在與公司的關係上甚至占據主導的優勢地位,能夠動用「封殺」手段的經紀公司也為數不多。

既然直接限制婚戀自由的條款效力很成問題,作者建議公司換個方式曲線保障自己的權益。

透過現象看本質,其實藝人和誰戀愛結婚,對公司的影響並不那麼大,真正影響公司的是粉絲們對此的反應。

既然如此,那麼只要公司能通過合同設計,將公開婚戀狀況的權利把握在自己手上,並就此對藝人設置一定程度的違約責任,公司就能夠根據自己對藝人演藝事業的規劃,把握是否公開和何時/如何公開藝人的婚戀狀況了。

所以說,雖然限制婚戀自由不可行,但通過合同限制公開與否的自由和具體方式,就可行得多了。

這樣看來,既然限制婚戀條款不靠譜,經紀公司和藝人還是應當多加強溝通,成為利益和行動的一致體。

在婚戀事宜上,早早就達成一致,在此基礎上,公司將是否公開婚戀狀況的決定權把握在自己手上,以防藝人冷不丁殺個回馬槍,讓公司措手不及。

如果要一心撲在事業上,可參考天王劉德華的隱婚,到粉絲群體的接受度較高、地位穩固時再公開,如果像鹿哥一樣個性鮮明、耿直,那就不要塑造什麼不懂戀愛的懵懂人設,直接大大方方公布,讓粉絲自己選擇接受還是離開。

如果公司能夠把握藝人的婚戀狀況公開還是不公開,藝人和公司之間的矛盾就會減少很多,二者的利益共同體會非常牢固,剩下的就是如何做好保密工作和以及日後公開如何公關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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