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 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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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在台灣分屬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所保障,依照申訴人身分、是否為工作中,有其不同處理機制與適用性。

無論當事人、周遭 ... 立即捐款ENG女性權益,我們倡議 Fight for Gender Equality一、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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