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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獎期間自109年10月06日起至110年01月05日止領獎期間自109年08月06日起至109年11月05日止 1.領獎期間自109年8月6日起至109年11月5日止,中獎人請於領獎期間攜帶國民身分證(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出境許可證等替代)及中獎統一發票,依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臨櫃兌領,逾期不得領獎。

2.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三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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