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詩詩盛一倫雙雙解約,經紀公司「難留人」魔咒怎麼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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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紅豆
今日上午,唐人公司確認劉詩詩年底跟唐人約滿並將不再續約。
盛一倫也在今日向樂漾公司提出解約,因其參加經紀公司安排的多項演藝活動及電視劇卻無故被拖欠稿酬。
早前大量藝人「越娛」(藝人脫離天娛)事件也鬧得沸沸揚揚。
藝人集體出走經紀公司並非罕見現象,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關係也越來越微妙,兩者之間的繩索也越來越緊繃。
經紀公司為何留不住藝人?
藝人集體出走,「唐人三寶」難合體
劉詩詩決定離開唐人的新聞中午便上了熱搜,粉絲對藝人和經紀公司的關係顯然無比關心。
今日劉詩詩在熱拍劇《醉玲瓏》的媒體發布會上,也就離開唐人一事作出回應:「大家要理解的是,合約滿和解約是兩回事,我的確快到了約滿的時間了,也的確是因為我的年齡也不小了,覺得可以嘗試做新的東西,我老公也支持我,也希望我可以有自己的事情來做。
」
唐人「出走」的藝人不止劉詩詩一人。
最早有「唐人三寶」之一袁弘,在2010年合約期滿以後便不再續約。
2012年,郭曉婷也在10年合約期滿以後停止續約,郭曉婷在微博發文稱自己滿足這樣的現狀,並感謝唐人。
2013年林更新在參演了唐人的熱播劇《軒轅劍之天之痕》後選擇與唐人解約,而他的演藝事業在此之後便迎來了「井噴」,轉戰大熒幕,參演了《痞子英雄2》、《狄仁傑之神都龍王》等影片,《同桌的你》更是以四億六千萬票房的成績獲得了大家的肯定。
前有林更新打頭陣,緊跟著在2015年蔣勁夫也向唐人提出了解約。
今年10月29日,解約經濟合約訴訟請求被駁回,一審敗訴,他也堅持「一切走法律程序」,去意已決。
當然,唐人表示,林更新和蔣勁夫都是憑藉唐人劇一炮而紅,蔣勁夫更是深受唐人栽培,而看著自己培養出來的藝人一個個出走,唐人「深感失望」。
而對劉詩詩的出走,唐人卻作出了相對溫馨的祝福,「在感情上我們當然很不舍,但畢竟夫妻檔是很正常的發展趨勢,我們很能理解,並且深深地祝福她!即使經紀約不在唐人了,但唐人永遠是她的娘家,永遠是她的後盾。
」
即使出走的方式不同,唐人的態度也不盡相同,但劉詩詩等藝人在最後都選擇離開,其中的原因依舊需要經紀公司引起重視。
撕破臉,不過是利益之爭
藝人與公司的關係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藝人把自己的演藝權限獨家授予經紀公司打理,公司就該盡職盡責,挖掘藝人的價值與潛力,維護與實現藝人的切身利益。
在實現和提升藝人價值的同時,實現公司自身的利益。
而目前,藝人「出走」事件頻出,經紀公司內部運營模式與外部因素都不可忽視,藝人自身心理膨脹也是重要原因。
首先,經紀公司內部對藝人的管理沒有一個系統的規則。
有些公司為了當前利益而做出對藝人不負責任之事。
經紀公司根據市場賣點包裝藝人,而非根據藝人自身性格特點對其進行宣傳,因此導致藝人集體出走。
2010年尚雯婕與天娛鬧出轟轟烈烈的解約分手事件,「我與天娛的矛盾,主要是對老公司的音樂定位不認同。
另外,湖南衛視習慣按他們的方式來包裝藝人,但那種中性打扮的風格並不適合我。
」之後,魏晨、鄭爽、甦醒、譚維維、張靚穎、何潔等藝人都與天娛解約,也都出於該原因。
其次,經紀公司破壞規則,造成藝人的資源、收入分配不合理。
個別公司為了知名度挖牆腳,而對本公司原有的藝人置之不理。
很多經紀公司在同一時間簽約大量年輕藝人,當其中一個藝人因某種原因爆紅,經紀公司便主捧當紅明星,對於其他藝人則放任不管,甚至會在此期間不履行合約。
當然,合約需要藝人與經紀公司共同履行,任何一方的失職則有可能導致雙方矛盾的產生,甚至到後期有可能激化,這也需要雙方理性協調。
最後,藝人自身內心膨脹,無法正確定位。
藝人在簽約初期,往往知名度不高,公司需要投入重金進行培訓和爭取機會,把藝人當「子女」養。
而當藝人提高以後,就有想脫離公司自己立足的打算。
大陸的經紀公司與藝人間有責任與義務,藝人需要經紀公司有高瞻遠矚的目光和獨到敏銳的判斷力,而當藝人覺得經紀公司未給自己帶來利益時,或者自己的出走更有利於自己發展時,便會提出解約。
雖然和經紀人之間不至於全無情義,但有些藝人在情感上抽身很快,利益決定一切。
規劃管理人性化,出走或將減少
今日盛一倫單方面提出解約,也因其所在公司拖欠片酬,而令其心寒。
盛一倫所在的樂漾公司截至2016年11月9日已收到拍攝方支付的片酬3710.47萬元,盛一倫應得片酬為1794.95萬元,而樂漾目前依舊有部分片酬未支付。
對此,樂漾也做出了相關回應:「我們本著和平解決的態度面對問題,可惜事與願違。
鑒於盛一倫單方毀約,樂漾已經第一時間起訴維權在前。
」同時,樂漾也呈現出此次事件的具體時間線,「希望大家能知曉其中緣由。
」
此等現象存在已久,孰是孰非現在判定還為時過早,但最終結果必然會有一方受到傷害,經紀公司與藝人間的矛盾或許也會升級。
在與藝人的關係處理上,美國娛樂經紀四巨頭的表現獲得了業界的廣泛肯定。
以美國CAA公司為例,它簽約的藝人,無論大腕、新人都是10%的提成,合約的期限是兩年,「藝人是人,不是商品,我特別不能理解公司把藝人買賣到另一家公司,他不是一輛車或一台冰箱。
」羅異保證,他的藝人不用聽他的話,想演什麼由自己掌控,他也不會純粹為了報酬讓其簽約。
以電影為例,好萊塢2/3左右的一線明星都簽在CAA旗下,全明星陣容多達幾百位,如果再加上音樂人、作家等,CAA簽約藝人總數過千。
但是湯姆•漢克斯、湯姆•克魯斯、朱麗婭•羅伯茨、妮可•基德曼等巨星均出自CAA旗下,最多只能算是CAA大家庭的幾位傑出代表而已。
CAA儘可能地給藝人提供更大的平台,卻又不會在主觀意識上左右藝人的判斷,經紀合同也沒有時間限制,如果藝人對公司有任何不滿,可以隨時走人並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與也正是因為這樣,CAA公司一般來說不會給藝人制定一個系統而長久的發展計劃。
再如香港TVB的藝人經紀合約分為「經理人合約」和「部頭約」兩種。
「經理人合約」指的是公司全職藝人,簽訂勞動合同,除了拍攝公司安排的劇集外,也要聽從公司安排的其他活動。
而「部頭約」是公司與藝人就某一部戲簽訂合約,戲拍完,合約即終止。
CAA的合約形式與香港TVB的「部頭約」有一個相似點,公司與藝人並非所屬關係,而是合作關係。
這也是與大陸經紀合約形式的根本區別。
誠然,CAA的合約制度以及TVB的「部頭約」都和大陸的藝人經紀合約方式不同,但對於目前大陸屢屢出現問題的經紀模式來說,仍然有參考價值。
大陸合約制度或許可以參考藝人代理形式或「部頭約」,少了公司與藝人情感的牽絆,雙方合作自由度提高,自主性更強。
感情無法牽制藝人的去留,但若經紀公司和藝人保持良好合作關係,出走現象或許可由此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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