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成仁義在!吳亦凡與經紀公司翻臉 鹿晗卻選擇「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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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因合約期滿,鹿晗宣布與簽約經紀公司結束合作關係,前經紀人發文送祝福,從此,娛樂圈內又多了一位老闆。

這次鹿晗解約順風順水,要知道,在2014年,身為EXO成員的鹿晗,是通過向韓國法院提交起訴書表達解約願望的。

鹿晗的前隊友吳亦凡,擺脫合約也要通過打官司,陳楚生離開天娛,蔣勁夫離開唐人影業,楊冪離開李少紅,楊洋、蔣夢婕離開榮信達……這些年,明星解約仿佛必然要與打官司扯上關係。

這次鹿晗與簽約公司「喜氣洋洋」地分手,或標誌著藝人與經紀公司進入了一個新的合作狀態——「合則聚,不合則散」,同在娛樂圈低頭不見抬頭見,分手了依然是好朋友。

此前諸多的明星解約官司讓人不解,為何經紀公司與明星之間,非得是「同歸於盡」式的捆綁合作?這裡面,恐怕還是有許多不透明、不便言敘的成分在。

要麼是明星更出名之後無視合同,要麼是經紀公司存在瞞騙行為。

從輿論看,只要出現解約官司,網友(尤其是粉絲)總是一邊倒地支持藝人,把經紀公司形容為「黑心企業」,經紀公司哪怕委屈也無處說理。

諸多實例說明,在中國娛樂圈,經紀的活兒不好干。

之所以不好干,則是因為經紀公司與明星的關係,要麼是「你強我弱,我強你弱」的爭鬥關係,很少有皆大歡喜的雙贏關係。

鹿晗解約,得到粉絲們的一片祝福,也希望鹿晗在祝福聲里,能完成自己的職業規劃,實現自己的理想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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